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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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03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建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1424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方建誠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方建誠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由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關於「海洛因1包(含袋重
0.24公克)及已使用過注射針筒1支」等文字應更正為「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58公克)及方建誠所有已使用過注射針筒1支」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並增列證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之自白」。
三、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039號判決參照)。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罪名不同,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起訴書所載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所犯上開2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受觀察、勒戒後,又數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執行完後,仍再犯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顯見其惡性較重且難以戒除毒癮,惟其所犯屬自戕性行為,且犯後已坦承全部犯情,態度良好,並審酌其教育程度僅國中肄業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檢察官雖請求就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九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八月,惟如前所述,檢察官之求刑尚嫌過重,應以主文所示之刑為當,併予敘明。另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驗餘淨重0.058公克),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其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項下諭知沒收銷燬之;扣案注射針筒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時陳述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於其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至於被告另辯稱伊有供出毒品的上游是綽號「 阿斌 」之人乙節。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依同條例第17條規定,固得減輕其刑,然必須供出毒品來源,並因而破獲者,始有該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45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固於警詢、偵查中即供稱其毒品來源為綽號「阿斌」之人,惟並未能提供警方或檢察官有關綽號「阿斌」之人的年籍、住址及聯絡方式,是於本件審理終結前警方或檢察官均未曾提供有關已查獲綽號「阿斌」之人販賣毒品與被告之相關資料,參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本件自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要件未合,尚不得依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附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誠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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