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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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2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二五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六行之「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應更正為「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第九行之「中央路58號」應更正為「中央路2段58號」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