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文琦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朝陽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麥侃哲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孟峰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聯福相?對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增昌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於每月2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消債更字第12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4、9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捷寶電器行95及96年度薪資證明(見本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8號卷第17-20、41-42頁)、捷寶電器行97年4月至98年4月薪資證明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分8年計96期清償,以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16,500元,清償之金額總計為1,584,000元,占總債務額2,824,047之
56.09%。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24,000元,另為增加所得亦於假日時在
跳蚤市場擺攤淨所得約6至7千元;其與配偶共同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詳見本院98年9月15日公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為14,004元,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是以債務人每月清償金額為16,500元,且願延長還款期限至8年,以提高還款成數,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㈡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708,804元,扣除必要生
活費用336,096元(=14,004*24),為372,708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584,000元。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93年度出廠之福特六和汽車?部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許清琳附件一:更生方案┌──┬───────┬─────┬────┬─────┐│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還款│債權分配比││││(新臺幣)│金額│例│├──┼───────┼─────┼────┼─────┤│一│台北富邦商業銀│332,914│1,945│11.7885%│││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台新國際商業銀│464,042│2,711│16.4318%│││行股份有限公司││││├──┼───────┼─────┼────┼─────┤│三│花旗(台灣)商│97,859│572│3.4652%│││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臺灣新光商業銀│136,530│798│4.8346%│││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渣打國際商業銀│240,297│1,404│8.5090%│││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元大商業銀行股│127,834│747│4.5266%│││份有限公司││││├──┼───────┼─────┼────┼─────┤│七│聯邦商業銀行股│303,655│1,774│10.7525%│││份有限公司││││├──┼───────┼─────┼────┼─────┤│八│萬泰商業銀行股│164,763│963│5.8343%│││份有限公司││││├──┼───────┼─────┼────┼─────┤│九│香港商香港上海│840,909│4,913│29.7767%│││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中國信託商業銀│115,244│673│4.0808%│││行股份有限公司││││└──┴───────┴─────┴────┴─────┘說明:
(一)聲請人願盡最大還款誠意以提高清償之成數,以每月為1期,共清償8年96期,每月償還金額新臺幣(下同)16,500元,總清償金額為1,584,000元,占債務總額2,824,047元之56.09%,並按上開債權人之債權數額及比例分配。
(二)上開更生方案,於本件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於每月20日由債務人自行匯入各債權銀行指定之還款帳戶。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