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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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1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偽造署押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乙○○」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