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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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03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治鑑 債務人 劉松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叁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