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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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60號原告 張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各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書狀內提出被告之姓名及年籍資料等足以具體特定當事人之事項,致本院無從確認原告起訴對象,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有卷附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為憑(本院卷第42至47頁、第48至50頁),揆諸首揭規定,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