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3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連續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03月14日起至95年03月15日間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連續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96年04月04日以95年度虎簡字第553號(偵查案號: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63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6年07月1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