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2、3所示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3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3所示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附表編號1、2、3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聲請人另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併予減刑。
惟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檢察官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167號),經本院以96年聲減字第48
0號裁定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壹日,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甲○○前案紀錄表及本院上開裁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重為聲請減刑,尚有未洽,此部分之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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