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4號聲請人佳耘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日養 相對人 蔡錦隆
陳志聲 陳榮信 陳清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佳耘工業有限公司地址「設新北市○○區○○路○段○○巷○○號2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設宜蘭縣○○鄉○○村○○路○段○○○巷○○號1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強制執行事件之裁定亦應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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