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483號原告 宋慧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雙文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訴之聲明第三項,未據原告陳明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並陳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之金額,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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