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向珈霆
一、債務人應於債權人對第三人 吳粕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伍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叁拾玖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