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118號債權人 林冠良 債務人 林秋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捌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5118號│├─┬─────────┬───────────┬────────┬──┤│編│本金(新台幣)│利息計算起訖期間│利息計算方式│備考││號│││││├─┼─────────┼───────────┼────────┼──┤│00│66,000元│91年2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1│││││├─┼─────────┼───────────┼────────┼──┤│00│66,000元│91年3月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00│90,000元│91年3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3│││││├─┼─────────┼───────────┼────────┼──┤│00│90,000元│91年4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4│││││├─┼─────────┼───────────┼────────┼──┤│00│90,000元│91年5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5│││││├─┼─────────┼───────────┼────────┼──┤│00│90,000元│91年6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6│││││├─┼─────────┼───────────┼────────┼──┤│00│90,000元│91年7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