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100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務人 陳美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捌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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