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勞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執字第11號聲請人 方玉志 相對人海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分期給付勞方方玉志(即聲請人)99年6月至8月份薪資,積欠勞方方玉志99年6月至8月份薪資合計新台幣12,759元整,同意分2期支付(第1期於100年4月10日前支付6,759元;第2期於100年5月10日前支付6,000元),匯入勞方薪資帳戶,資方如一期未履行,視同全部到期。
」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爭議,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0年3月1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所積欠99年6月至8月薪資新台幣(下同)12,759元,分2期給付,第1期於100年4月10日前支付6,759元,第2期於100年5月10日前支付6,000元,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100年3月18日高市府四維勞字第1000027556號函及100年3月16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在卷可稽。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