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91號上訴人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被上訴人興展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奇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36,29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0,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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