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29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嘉珍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鐵雄
法官邱筠雅法官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紫涵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