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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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95號原告 高御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京線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與親屬或人格權無涉,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起訴狀繕本後漏附書證,應一併補正。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