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家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聲字第76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之一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賴坤發 已死亡,其繼承人 賴旭林 已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為瞭解繼承情形,而聲請閱覽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司繼字第七十六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被繼承人賴坤發及賴旭林戶籍謄本,惟未提出其他資料釋明其與繼承人賴旭林間之利害關係。故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發函命聲請人補正,該通知業經合法送達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是認聲請人未釋明其法律上利害關係,而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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