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19號聲請人 農美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裴竹泉 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是否曾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及提示之日期。(所提本票無到期日,聲請狀亦未載提示日)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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