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5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查本案犯罪是否成立,應以民事法律關係(被告甲○○與告訴人呂俐瑩間是否有婚姻關係)為斷,而該民事事件已經起訴,由本院以96年度婚字第1586號審理中,目前尚未終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97條之規定,在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案之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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