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3號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共計七十二期;於每年二月二十五日增加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共計六期。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度消債更字第
92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平均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6萬1,368元等情,亦有債務人98年薪資單影本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88至95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第1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
1萬3,300元,第72期清償1萬201元,另以6年之年終獎金,每年各增加清償共10萬元,總清償金額為155萬4,501元,清償成數為100%。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居住於臺北縣汐止市,其陳報每月必要支出固達3
萬5,778元,惟衡酌債務人已提出全額清償,且清償期數僅為72期之債務清償方案;其所居住房地尚有房貸負擔;債務人之配偶每月收入顯較債務人為低,且亦負有債務;另有2名未成年子女及高齡73歲之母親需受債務人扶養等情,為避免瀕臨經濟困境之債務人喪失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影響其經濟生活之重建,於其已提出全額清償之更生方案前提下,陳報每月負擔房貸費用及其他家庭生活費用之比例達三分之二,致扣除扶養費用9,000元後之生活費用數額2萬6,778元,高於臺北縣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792元,應可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㈡復酌債務人每月除有上開生活必要支出外,另有以第三人
邱秀碧 所有之房地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抵押借款之債務,經濟狀況實為窘迫,債務人既已提出全額清償之更生方案,足徵債務人已盡清償能事而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對債權人已屬有利。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2.第1期至第71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1萬3,3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3.第72期(當月10日)清償1萬201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4.認可裁定確定起第1年至第6年之2月25日,增加清償金額10萬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3)欄位所示。││5.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155萬4,501元││6.清償總金額:155萬4,501元││7.總清償比例:100﹪││8.清償金額(1):94萬4,300元清償比例(1):60.75﹪││9.清償金額(2):1萬201元清償比例(2):0.65﹪││10.清償金額(3):10萬元清償比例(3):38.60﹪│││││├──────────────────────────────────┤│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分配金額│分配金額│分配金額│││││(1)│(2)│(3)││││││││├──┼───────┼─────┼─────┼─────┼─────┤│1│國泰世華銀行│74713│639│508│4806│├──┼───────┼─────┼─────┼─────┼─────┤│2│甲○(台灣)銀│168568│1442│1122│10844│││行│││││├──┼───────┼─────┼─────┼─────┼─────┤│3│澳盛銀行(原荷│429416│3674│2818│27624│││蘭銀行)│││││├──┼───────┼─────┼─────┼─────┼─────┤│4│遠東銀行│93696│802│586│6028│├──┼───────┼─────┼─────┼─────┼─────┤│5│玉山銀行│174170│1490│1156│11204│├──┼───────┼─────┼─────┼─────┼─────┤│6│萬泰銀行│613938│5253│4011│39494│├──┼───────┼─────┼─────┼─────┼─────┤││合計│0000000│13300│10201│100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清償比例(1)(2)(3)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三、每期可分配金額(1)=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71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四、每期可分配金額(2)=剩餘債權金額。││五、每期可分配金額(3)=債權金額×清償比例(3)÷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六、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七、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八、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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