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林O禎上列上訴人因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對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6,45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家事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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