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39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沛汝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4,2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189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