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0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瑀庭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調偵字第5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瑀庭犯業務侵占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許瑀庭自民國99年4月間起,在悠然旅館有限公司(下稱悠然公司)所開設位於臺南市○○區○○○路○號之「媜13渡假汽車旅館」受僱擔任櫃臺服務人員乙職,負責為該公司向房客收取住宿費用等帳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許瑀庭於任職期間因經濟狀況欠佳,缺款花用,竟利用其職務之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其業務上持有之財物之個別犯意,先後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時間,均在上址「媜13渡假汽車旅館」內,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房客所交付、由其業務上所管領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金額之款項分別侵占入己,而未將之交還與悠然公司。嗣為悠然公司員工查帳時發覺有異而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追查,乃查悉上情。案經悠然公司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被告許瑀庭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 王雲 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
㈢被告簽立之切結書及侵占金額附表1份。
㈣又被告既明知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金額之款項為房客繳
交之住宿費用,理應依悠然公司規定將該等款項交還與悠然公司,竟擅自將該等款項占為己用,足徵被告分別有將上述各筆款項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侵占意圖甚明。
三、本件被告於案發時受僱於悠然公司經營之上開「媜13渡假汽車旅館」擔任櫃臺服務人員,負有為悠然公司收取房客所繳交之住宿費用等帳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基於上開業務關係而管領之款項,自屬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而被告於業務持有中,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先後8次將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金額之各筆款項侵占入己,核其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上開8次業務侵占犯行,係於不同時間收取房客繳交之住宿費用等款項後,始起意將之侵占入己,是其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取財,僅因貪圖私利,即藉由擔任櫃臺服務人員之機會,將所保管之款項侵占入己,殊為不該,惟念被告前無刑事前案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素行尚可,且其所侵占之款項非鉅,惡性尚非十分重大,兼衡被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表現悔意,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侵占金額(單位:新臺幣)│├──┼────────┼────────────┤│1│99年6月中旬某日│1,900元│├──┼────────┼────────────┤│2│99年6月下旬某日│3,500元│├──┼────────┼────────────┤│3│99年7月上旬某日│4,900元│├──┼────────┼────────────┤│4│99年7月中旬某日│5,800元│├──┼────────┼────────────┤│5│99年7月下旬某日│7,600元│├──┼────────┼────────────┤│6│99年8月上旬某日│6,200元│├──┼────────┼────────────┤│7│99年8月中旬某日│8,300元│├──┼────────┼────────────┤│8│99年8月下旬某日│14,100元│├──┴────────┴────────────┤│總計侵占金額為5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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