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716號聲請人 林玲佳
吳宗諺 吳思欣 吳芷霖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吳銘山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號)於民國107年3月3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婉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