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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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183號債權人頂好 文心春 之頌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溎坩 上列債權人頂好文心春之頌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洪銘鐘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頂好文心春之頌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及管理委員會認可備查函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社區管理規約、債務人洪銘鐘為頂好文心春之頌社區住戶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洪銘鐘(住彰化縣○○鎮○○里○○路○○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