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74號原告路得國際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偉 原告 許燕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金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78萬2,840元(計算式:6,148,538+2,634,302=8,782,84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8,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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