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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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94號上訴人 張志成 被上訴人 林福利
石富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萬9,710元〔計算式:(4.90+0.66+3.44+2.61)(上訴人佔用判決書附圖A、B、C、D部分面積)×211,000(被上訴人起訴時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449,71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8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