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750號債權人富鼎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創源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並須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
二、請表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三、提出債務人創源精密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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