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聰華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別塗銷均以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土地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35,000元、本金最高限額360,000元之第一、二順位抵押權;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僅依上開1034地號土地原所有權人 廖曾月西 之權利範圍計算即達1,790,667元【計算式:1,343㎡×7,000元×8/42=1,790,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已高於債權額,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69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然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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