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02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002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和解筆錄
原告鄧 鴻田
林津康 被告 吳建國
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字第999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002號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9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7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陳郁融書記官蔡宜伶通譯江欣儒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 鄧鴻田
林津康被告吳建國
三、和解成立內容:㈠被告吳建國願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給原告鄧
鴻田,給付方式為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30日至113年8月30日止,每月30日匯款5,000元至原告指定之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共3期,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㈡被告願給付1萬5,000元給原告林津康,給付方式為被告
於民國113年6月30日至113年8月30日止,每月30日匯款5,000元至原告指定之銀行帳戶(玉山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共3期,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㈢原告等其餘請求拋棄。
㈣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1.鄧鴻田
2.林津康
被告 吳建國中 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蔡宜伶
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宜伶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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