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61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21,29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2,0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08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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