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107號債權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進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豐富建設有限公司富筠營造有限公司、沈明紳、 黃珮縈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②債務人富筠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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