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9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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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981號債權人高雄市梓官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余保家債務人曾鳳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參仟參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與借據所載第五條違約金條款約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1,805,175元11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5024%11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即左列利率之3.5024%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3.8208%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即左列利率之3.8208%22,668,215元112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5024%112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即左列利率之3.5024%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3.8208%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即左列利率之3.8208%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