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499號債權人 胡永康
游羽彤 游 羽潔 游 李玉鳯 游景雄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編號債權人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1胡永康5,00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2游羽彤754,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3 游羽潔 654,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4 游李玉鳯 5,55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5游景雄1,35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