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604號債權人 赫絲莉 精品地板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禾祚 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禾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號AY0000000、YC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