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603號債權人金椅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㈠貳拾玖萬參仟壹佰元㈡壹拾貳萬參仟玖佰元㈢參拾陸萬參仟元,及自民國㈠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㈡九十八年三月五日㈢九十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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