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3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自民國98年7月10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5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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