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70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汪家鈞 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透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0,2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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