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張義雄 被告 林坤志 上列被告林坤志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交簡上字第9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黃裕仁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