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52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念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美玲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1,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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