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10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台幣伍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37條、
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