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統一編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緝字第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
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被告犯罪在96年4月24日
以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其刑2分之1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1條第1
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
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