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智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
ach,Germ.代表人JochenZe.原告阿迪達斯公司(ADIDASAG)
Germany代表人T.G.J.BE.原告凝結集團有限公司(CLOTCO.LTD)
Rd.,Caus.代表人KevinPoo.原告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Francoise.原告史塔西公司(STUSSYINC)
,U.S.A.代表人FrankSin.原告微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廖鎮漢 共同訴訟代理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子 為複代理人 李穎甄 被告 莊淑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智簡字第2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3月24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