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7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葉紫綺 被告光捷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勇志 被告 洪藺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減縮請求利息及違約金之利率,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