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521號聲請人 李宜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仕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邱仕立於民國101年
8月5日簽發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00元,到期日102年3月1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系爭本票載明發票日為102年8月5日、到期日為10
2年3月15日,票載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依票據之文義性,執票人應於票載發票日期後始得提示。茲票載發票日既未屆至,即無從提示付款,執票人對於發票人尚不得行使追索權,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