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職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職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職字第一六號抗告人 郭信誠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0年七月十九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00年度聲字第一二0二號),提起抗告,經本院於一00年八月十八日以一00年度台抗字第六七一號裁定,茲發現裁定文字誤寫,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0年度台抗字第六七一號刑事裁定之當事人欄所載抗告人郭信誠之出生日期「1日」應更正為「10日」。
理由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準用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準用之。本院一00年度台抗字第六七一號刑事裁定之當事人欄,將抗告人郭信誠之出生日期「10日」誤寫為「1日」。因係文字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茂
法官蘇振堂法官林秀夫法官林立華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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