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三二號抗告人 黃敏華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風化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五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黃敏華因犯妨害風化等罪,經先後判刑確定,詳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上開數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應併合處罰,而有二裁判以上,因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徒就原確定判決為實體上之爭辯,任持己見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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