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大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大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大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