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4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新超 相對人即原告 陳以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臺南簡易庭一0三年度南簡字第二百五十六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一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本院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256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下稱本案)民國10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聲請交付本案於10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程序之錄音光碟,業據在場陳述之相對人(即本案原告)當庭表示同意,並記明筆錄(見本案卷第31頁反面),且查無其他不應准許所請之情事,則聲請人請求交付前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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